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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房屋或土地如何採用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屋),而非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chiping688
2023年7月7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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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認定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chiping688
2023年3月9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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