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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稅2.0土地,應依規定限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及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下稱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限規定。...
chiping688
2022年12月9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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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並計算抵減上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倘有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第2項(即房地合一稅2.0)規定之房地交易所得,應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惟該稅額仍屬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範圍,可適用投資抵減,且於計算投資抵減稅額...
chiping688
2022年11月1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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