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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棟大樓的住戶互換地下停車位,如權利範圍不變,免申報契稅


(台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想跟同棟大樓的住戶交換地下停車位,是否要課徵契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取得建物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停車位移轉時須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但如果是不同所有權人其停車位是以共同使用型態登記的相同房屋建號,僅調換停車使用位置,權利持分範圍不變,則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可免申報繳納契稅,直接到地政機關辦理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停車位互換免申報契稅的情形,僅限於停車位是屬相同建號,如為不同建號,就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已涉及所有權的移轉變更登記,交換人應就各權利價值等值部分課徵2%交換契稅,如有權利價值增加就要課徵稅率6%的買賣或贈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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