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自己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係屬土地租賃行為,無涉房屋買賣,非屬契稅課稅範圍。
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倘土地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土地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出租人為建造執照之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在經濟實質上是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財政稅務局提醒您,如有屬於上述情形,務必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5,000元)。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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