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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為兄弟姊妹所有,土地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台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如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既非配偶,也不是直系親屬,而是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時,將無法適用。舉例來說,吳先生於近期剛辦竣繼承父親的土地,並於土地上房屋設立戶籍登記,但土地上房屋為吳先生的弟弟繼承登記,地上房屋雖無營業或出租,但因吳先生與其弟的關係為旁系親屬,所以吳先生的土地無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要件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其中一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三)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四)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五)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須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核准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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