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賴先生來電詢問:名下有一筆土地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信託之後受託人卻收到輔導申請自用的通知書,土地信託後,還需要重新申請才能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名義上已登記為受託人所有,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已變更,原則上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果是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受託人)及委託人仍可申請按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為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或處分,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原本無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但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自益信託),只要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做自用住宅使用,且無出租或營業等情形,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查核准後,稅率可由原先的一般用地稅率降至2‰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負相差至少4倍,事關權益,提醒您,土地信託後需經申請核准才可享有節稅優惠。
稅務局提醒,土地於信託、塗銷信託後,如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當年度9月22日(開徵前40日)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即可享有地價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將自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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